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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处长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所辖辖区某国有银行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不良贷款处置金额等方式,侵吞改制资产处置款共计人民币420万元。涉案资金被徐某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豪华车辆,其中房产位于某市核心商圈,车辆为越野品牌。2022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启动初核程序。经审计确认徐某隐瞒多笔改制收入,其本人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该案件导致某省金融系统改制资金流失,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引发金融监管领域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权力寻租风险。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