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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石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省税务局原局长石某在负责税收征管及财政拨款审批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擅自将国有资金15万元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给分管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其犯罪手段表现为:组织召开秘密会议制定分配方案,指示下属通过虚假报销、违规发放补贴等途径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同时篡改税务系统内部审计报告掩盖真相。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多笔异常资金流向,经调取银行流水和比对账目后锁定石某等人涉案线索。石某在案件初查阶段拒不配合,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该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性,引发纳税人对公信力的质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补充侦查获取关键证据,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确认犯罪事实,最终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进行二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需强化内部监督与审计问责。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