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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郭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郭某在国企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隐瞒某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所得4.8万元。其将上述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3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改制资产处置存在异常,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郭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改制资产核算严重失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郭某作为厅级干部,在土地出让关键环节滥用职权,通过虚构交易手段侵吞公共财产,严重破坏国有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防范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