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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便利,在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共计4.8万元。其具体手段包括:利用职权干预资产清查程序,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改制补偿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中,虚构12名职工未参保事实,骗取安置补贴;将3万元现金存入其子名下境外账户,另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改制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核查后将潘某涉嫌贪污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3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停滞,造成国有资产贬值损失约76万元,职工安置方案被迫重新制定,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最终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贪污所得4.8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期间监管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