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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科员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科员时,利用负责企业税收征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表、虚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侵吞应缴税款共计15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并用于购买房产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税务所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问题,经审计核实后启动调查。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引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公正性的质疑,导致某市税务局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历时八个月完成证据补强与司法审查,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基层公务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