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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冯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职务时,利用其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公务支出等方式,侵吞单位国有资金共计15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资金通过虚构福利发放形式私分给班子成员及下属。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冯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15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冯某作为省部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其犯罪行为具有职务便利性、集体侵吞特征及较大社会危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审计部门移送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彰显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