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孙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补偿协议、虚增拆迁费用等方式,伙同科室其他人员侵吞某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共计320万元。该资金经私分后部分用于违规发放福利,部分被孙某个人消费。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异常流向,随即启动问题线索移交程序。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孙某等人通过篡改财务凭证、设置账外账等手段隐匿赃款,最终锁定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因资金短缺被迫中止,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管理乱象的强烈反映。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孙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三年至七年不等,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