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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石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石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资质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320万元。其将收受的礼金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理财,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掩盖资金去向。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其长期未按规定上交礼品礼金,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遂启动调查程序。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省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未通过合法途径申报。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证据调取、退回赃款等程序,最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提起再审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石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退缴赃款部分予以追认,剩余4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公务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受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