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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集团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保集团下属子公司项目经理时,利用负责某市湿地修复工程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施工项目造价等方式侵吞公款。其将320万元工程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6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工程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王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交代剩余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案导致某市湿地修复工程出现重大资金缺口,直接影响生态修复进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环境治理效果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最终由原审法院再审程序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犯贪污罪,涉案金额320万元,扣除已退缴的280万元,实际贪污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在生态环保项目中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的严重性,警示相关部门需加强工程审计监管与资金流向追踪,维护国有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