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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石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税务稽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320万元。其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增项目开支等手段,将本应上缴国库的涉案款项据为己有,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且态度恶劣,但再审过程中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8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监管体系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核、纪检监察立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原审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1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税务人员利用监管漏洞侵吞公款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体现司法对职务犯罪认定的严谨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