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原副局长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的方式,伙同下属私分单位国有资产共计12万元。其采取伪造合同、虚增采购价格、篡改财务凭证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改善教学设施的专项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及关联单位账户。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产管理异常,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但在二审期间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本案造成某市教育局国有资产流失12万元,导致教学设备采购严重滞后,影响基层教育发展。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高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杜绝集体贪腐行为,维护教育领域公共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