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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财务处处长崔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骗取教育基建专项资金。其先后编造虚假财务凭证,套取财政拨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部分存入境外账户。2023年11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学校改建项目时发现崔某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资金来源未如实供述,导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行为造成某市多所中小学建设资金严重滞留,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崔某对指控金额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采纳监察机关证据并认定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崔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领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