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曾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下属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金。在具体操作中,曾某授意财务人员将项目尾款中的120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再以'项目奖励'名义分发给相关人员。案发后,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下属三个工程项目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曾某分得赃款4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其余资金被用于支付个人消费及单位违规支出。案件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120万元,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延期交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对曾某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1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领导干部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侵蚀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