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王某系某市司法局执法科科员,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利用负责司法所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伪造固定资产报废单、虚增人员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系统改制资金流向异常,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经核查,王某行为导致某区司法所改制工作出现重大瑕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王某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长期隐瞒资金去向,且在组织审查时态度反复,最终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讯问、调取账目凭证、询问相关人员,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系统人员在改制工作中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