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董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董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设咨询费用等方式,侵吞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2018年至2021年,董某在5个改制项目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28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理财,部分转入亲属账户。2022年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任职期间国有资本流失异常情况,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董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公务接待。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2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侦查程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董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企改革纪律,防止利用改制契机侵吞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