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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袁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袁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操纵招投标程序,帮助关联企业非法获取2.3亿元政府投资项目。其与中心副主任李某等人共同策划,将其中320万元以虚假合同形式转为'绩效奖励',通过虚开发票私分给中心21名工作人员。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账目异常,经纪委调查确认袁某等人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袁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拒绝提供剩余赃款去向。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破坏招投标公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关键账目凭证并组织庭前会议,最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招投标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