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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姜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金拨付的便利,伙同3名同事通过伪造项目验收单、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将应上缴国库的5万元至20万元国有资产以‘补贴’名义私分。该资金来源于某市重点工程行政审批手续费,姜某等人通过篡改财务报表、设置‘小金库’手段,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单位食堂升级及发放福利。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财务管理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姜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检察机关介入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引发群众对审批权力监督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案于2023年4月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2023年7月提起公诉,2023年10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姜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24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获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杜绝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维护公共资源分配公正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