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工程成本等方式,隐匿国有土地出让款4.8万元。其将隐匿资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投资理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高某任职期间财务数据异常,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高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土地出让收入,涉案金额达4.8万元。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土地出让市场秩序,造成国有资源管理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高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隐匿国有资产行为,维护国有资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