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办原科员张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改制工作小组成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3.8万元。其将款项存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用于日常消费,导致企业账目出现重大缺口。2021年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国资委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改制企业资产清查数据异常,经审计确认张某存在隐匿资产行为。张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后在再审阶段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案造成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损失3.8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引发职工信访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改革工作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