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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余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金融机构资质文件、篡改信贷审批程序等方式,违规批准多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共计5200万元。其中涉及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余某指示下属虚增企业资产价值,帮助该企业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以上,所得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境外资产。案发后,余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赃款已用于个人挥霍及非法投资。该行为导致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攀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中发现余某异常财产情况,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2023年8月,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以上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滥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的严重危害,警示金融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