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原总经理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总经理职务时,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侵吞项目资金。其以个人名义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贪污所得2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8月,某市住建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群众举报线索引发调查。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对剩余160万元赃款拒不交代。涉案工程因资金被挪用导致进度严重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计部门展开深入核查,最终确认梁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工程合同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杜绝监守自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