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处级干部董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辖区内多个土地出让项目中,通过伪造审批文件、虚增补偿标准等方式侵吞国有土地出让金。其与局内其他3名处级干部共谋,将300余万元国有资产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部分资金用于违规接待及个人消费。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土地闲置费征缴问题时发现董某等人异常资金流向,随即展开调查并查封其涉案账户。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某市监委对董某立案调查,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董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董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8年不等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底线,防止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