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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处级干部曾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曾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改制成本、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手段,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将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共计12万元以‘改制补贴’名义私分。该资金最终通过虚开发票方式侵吞,其中曾某个人分得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3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改制账目异常,经线索核查锁定曾某等主要责任人。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某市属企业经营停滞损失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5月被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改制期间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法院于2023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经再审程序认定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结果

曾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改制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