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科员苏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担任资产清查员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资金共计12.5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国企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苏某在改制资产处置环节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核阶段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造成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损失12.5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引发职工群体信访。经审计确认,苏某在清查过程中篡改3份关键账目,伪造2份签字文件,掩盖犯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围绕苏某的职务行为、资金流向及审计证据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苏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法院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改制期间监管漏洞对公职人员的腐蚀风险,警示相关人员必须严守职务廉洁性,防止监守自盗破坏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