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陆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陆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分管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教育设备采购的国有资金共计120万元,以'职工福利'名义私分给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其通过召开秘密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安排财务人员调整账目,掩盖资金流向。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审查教育系统财务问题时发现陆某等人涉嫌违规操作,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陆某直接参与分配的赃款达65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转入亲属账户。案发后陆某主动退缴赃款4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省教育专项经费严重流失,影响多个县区学校建设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审查、移送检察机关,同年7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集体决策名义行个人贪污之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