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资金使用凭证、虚增税务项目支出等方式,侵吞国有税款共计12.5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篡改财务报表、私设小金库及违规审批税务减免手续。案发后,袁某将部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剩余款项藏匿于境外账户。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12.5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高层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巡视巡察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