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的身份,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虚增采购项目价格等方式,帮助某企业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其与科室其他3名公职人员共谋,将300万元国有资产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潘某个人分得6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某采购项目异常情况时,发现潘某等人存在违规操作线索,随即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经查证,潘某等人通过伪造合同、虚报采购量等手段,长期侵吞财政资金,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资金缺口,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500万元。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集体贪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