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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赵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赵某于2018年至2022年任职于某省税务局期间,利用其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虚报出口退税等手段,侵吞应征税款共计15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故意隐瞒企业实际经营数据,违规操作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上缴国库的税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2022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赵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核实,赵某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方式,累计贪污税款达15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案发后赵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认定赵某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案件凸显基层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