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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财务副主任魏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小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费用支出凭证、虚增资产评估价值等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资金共计15万元。其将赃款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信用卡债务,涉案财物主要通过现金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改制期间资金异常流动,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魏某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并认罪认罚,但剩余7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魏某以贪污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监管漏洞谋取私利。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