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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职员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虚增贷款项目等方式,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共计285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贷款申请材料、虚构企业经营数据、伪造审计报告等,导致多笔违规贷款获批。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所在科室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核实袁某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150万元,剩余13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认罚,但二审期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该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285万元,严重扰乱金融信贷秩序,破坏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袁某贪污罪;二审期间袁某对量刑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基层人员滥用职权骗取财政资金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规范履职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