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局长陆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陆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骗取财政拨款共计320万元。其采用多头申报、重复报销等手段,将非法所得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用于购置奢侈品和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所在单位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某县公安局对陆某立案侦查。案发后,陆某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拒不交代全部资金去向,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态度消极。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资金被截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公开审理,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陆某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赃部分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公共资金安全与工程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