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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采购科科长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某县教育局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资金共计12.8万元。涉案资金被李某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投资经营。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中发现李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贪污事实。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剩余4.8万元未退赔。案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12.8万元,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及政府公信力。李某归案后虽认罪悔罪,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导致部分证据需补充侦查。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于2023年3月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法院一审于2023年9月开庭审理,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于2024年1月二审审结。

判决结果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防范权力寻租风险。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