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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曹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曹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赠送的现金、贵重礼品及消费卡,累计金额达320万元。其通过虚构税务稽查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收受财物隐匿于个人账户及亲友名下,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曹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多起税收征管案件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曹某以财产来源不明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曹某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