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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基建处原处长余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厅基建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学校扩建工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合同等方式套取财政拨款。其伙同处内工作人员设立虚假项目,将200万元国有资产以'项目补贴'名义私分给相关人员,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建设资金被截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严重影响教育公平及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年。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条款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集体贪污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