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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石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石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科室其他公职人员通过虚增工程验收价款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教育经费共计2.3万元以‘加班补贴’名义私分。该资金本应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但被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及组织旅游活动。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问题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石某等人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承认其参与私分行为。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建设资金缺口,影响教学设备采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案发后,教育系统开展专项清查,追回部分被挪用资金但未完全弥补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6个月,再审程序中因证据链不完整且存在程序瑕疵,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止集体腐败侵蚀教育公共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