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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陆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其与下属工作人员共谋,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保证金等款项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累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金额达12.5万元。案发后,陆某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经审计发现,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及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财产直接损失8.3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2023年11月,某省纪委监委依规立案审查调查,省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退缴剩余赃款。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序异议,上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退缴剩余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招投标权力谋取私利,严惩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彰显监察机关对重点领域腐败的精准打击决心。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