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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胡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胡某在某市自然资源局担任土地征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补偿标准核定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测量数据、虚增补偿金额等方式,侵吞集体土地征收款300余万元。其将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并以虚假投资名义隐匿部分资金。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市土地征收改制专项工作时,发现胡某所在部门账目异常,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胡某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12宗土地的补偿明细,累计贪污公款320万元。案发后,胡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仍有4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补偿资金严重流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土地出让领域改制过程中权力监督缺失的严重后果,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