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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国企原董事长苏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省某国企董事长职务便利,在承揽市政工程等项目中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其在招投标环节操控评标标准,获取非法利益后将5万元至20万元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境外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高利贷。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苏某在2019年已涉及同类问题,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予立案。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苏某在审理中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对侵吞行为供认不讳,导致国家工程资金损失超百万元,严重扰乱国企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工程领域资金滥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