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韩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改制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企业账目掩盖资金流向,伪造多份虚假审计文件,利用亲属控制的空壳公司接收赃款。2022年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异常情况,经审计确认韩某涉案金额达320万元,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韩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其余240万元赃款拒不交代去向。案件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直接导致改制方案无法按原计划推进,造成国有资产贬值损失逾百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韩某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强化内部监督,防范职务犯罪对国有资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