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董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董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改制补偿标准等方式,侵吞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共计3.8万元。其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实际流失12.7万元。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任职期间国企改制资金异常变动线索,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监管漏洞,造成国有资产贬值风险及职工安置方案执行受阻等连锁后果。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讯问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法纪,防范监守自盗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