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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自治组织原厅级干部田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县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虚增采购价格、篡改合同条款等方式,侵吞财政拨款共计18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在招投标环节设置虚假条件排除竞争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合同金额套取资金,再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消费。2024年1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随即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田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涉案资金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经查明,田某长期在政府采购领域任职,其行为严重破坏基层组织廉洁性,导致多个采购项目质量不达标,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证据调取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