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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崔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虚构资产处置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违规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320万元以'改制奖励'名义私分给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该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国企改制资金流向异常,遂对崔某启动调查。经查明,崔某主导设立虚假账目,通过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房地产。案发后崔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案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破坏国企改革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资监管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崔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亲属涉案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须强化财务透明度,严防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