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唐某利用担任某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改制过程中应收的国有资产转让款。其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将应上交财政的3.8万元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2年8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财务账目异常,经调取原始凭证核查,锁定唐某贪污线索。唐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对剩余1.8万元拒不交代,后在检察机关讯问中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造成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导致改制工作延误两个月,引发职工信访问题,严重损害国有资产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2022年9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由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出示了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防范改制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