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原科员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蒋某利用担任某市国资委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职务之便,与3名同事合谋通过虚增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非法侵吞国家拨付的改制补偿资金。在某市某国企改制项目中,蒋某主导伪造财务凭证,将300余万元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转入个人控制账户,部分资金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其余分给关系人。2021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蒋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国企重大资产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6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