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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伙同下属人员将国有资金28万元据为己有。该资金来源于某县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刘某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分配给相关人员。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流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7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专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对其立案审查。经审计确认刘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退缴涉案赃款28万元,但因涉及厅级干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正性,造成财政资金监管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