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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系统胡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主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便利,多次收受承建商贿赂。其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审批招投标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礼金、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20万元至30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奢侈品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2年,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胡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核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胡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拒不退赃。案件经初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存在争议启动再审程序。胡某行为造成公共工程资金流失超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争议启动再审,检察机关重新调取财务凭证并补充行贿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贪污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廉洁自律,严防权力寻租,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的制度约束。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