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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汪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汪某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控招标流程、虚设项目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其与下属串通,将300万元以上公共资金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部分款项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并转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单位违规支出。2023年4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招标项目异常情况时发现其贪腐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汪某等人存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仍有70万元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某重点工程资金流失,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汪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结果

汪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维护招投标制度廉洁性对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