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任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任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中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公款。其在改制资产清查阶段,隐瞒某国企价值1500万元的设备资源,违规将国有资产以5万元低价处置,所得款项转入个人控制账户。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查明任某通过虚设供应商、篡改验收报告等手段,累计侵吞改制专项资金120万元。任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房产。该行为导致某市国企改制工作严重受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重大损失。案件经初审、上诉及再审程序,最终确认其贪污行为性质及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立案,历时两年完成证据链闭环,历经初审、上诉及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0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期间资金监管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权力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