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国企原会计许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财务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便利,通过虚增改制资产处置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资金共计3.8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审批文件,将本应用于职工安置的专项经费转入个人控制账户。2021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资金流向异常,经核查锁定许某违规行为。许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未能落实,造成23名职工失业且未获合理补偿,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及职工权益。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2021年6月审计发现问题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调取企业财务资料并锁定许某账户异常交易。经审查起诉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许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加强财务监管,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侵吞国有资产,体现司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纠偏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