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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赠送的高档烟酒、购物卡等财物,总价值约3.8万元。杨某在收受财物后未按规定上交,而是将款项用于个人家庭支出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群众举报其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杨某存在长期隐匿受贿行为。经审计确认,杨某在2018年至2021年任职期间,通过虚报项目开支、伪造报销凭证等方式,将部分受贿款转化为个人财产。案发后杨某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对部分受贿行为供认不讳,但未退缴剩余款项。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执行不力,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约12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确认杨某贪污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完成审判。

判决结果

杨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收受礼品礼金等隐形腐败行为,强化对国企人员的监督制约。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